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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有哪些?

(壹)、審查農村集體資產負債的合法性和合規性,以及經營成果的真實性和效益性。

(二)審計農村幹部任職期間的經營管理情況。

壹是對鄉村幹部管理政策的審核,各種規劃目標和投資方案的經濟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可以推斷出市場經濟環境下決策者的遠見卓識、民主議事、綜合分析能力和把握管理方向的水平;

二是對被審計幹部管理素質和水平的審計;

第三是對業務活動中人力、物力和財力的利用(節約或浪費)進行審計;

四是經營成果、財務成果等效益的實現程度和影響因素的審計。

(三)、財經法紀責任審計。

主要審計:

1,收入是否及時足額入賬;

2.是否存在侵占、挪用、私分集體資金、私設“表外賬”或“小金庫”等問題;

3、有無濫用職權侵占、挪用和轉移集體資產的行為;

4、是否存在不按民主程序,私下交易出售土地等問題。

(四),農村經濟責任目標審計

1,任期內農民人均純收入等經濟指標是否有所增長。

2、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完成。

3、村集體資產是否增值和債務是否下降。

4、財務管理、資產管理和民主理財等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

㈤社會責任審計

主要考察農村幹部是否只考慮任期內的經濟效益和自身利益,而不考慮農村經濟組織的長遠利益和社會利益,更不要說浪費設備資源和破壞環境。

(六)、對農民關心的熱點問題進行審計。

1.集體資產處置。主要審計:村集體企業改制、“撤村建房”、撤村並點過程中的集體資產處置情況,是否存在非法轉移、倒賣、挪用集體資產的情況。

2.債權債務管理。主要審計:

*村級債務是否經過村民代表大會討論,並按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

*是否存在以興辦公益事業為由擅自發放高息貸款;

*是否擅自為企業貸款提供擔保和抵押,造成新的債務;是否有借道提升標準等。

3.土地承包和承包。主要審計:

*“三廢”等資源性資產采用招標、拍賣、租賃、參股、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是否簽訂規範的合同;

*村級基礎設施建設是否實行公開招標,是否存在“人情型”合同和“權本型”合同等。

4.專項資金管理。主要審計:

*管理和使用上級部門撥付或捐贈的資金和物資;

*土地補償費的管理和使用;

*管理和使用農村合作醫療資金;

*糧食直接補貼的發放等。;

5.財務披露。主要審計:

*財務披露是否全面、真實、及時、規範;

*村裏“壹事壹議”的程序是否規範,資金的籌集是否超標準超範圍,資金的用途等。

同時,各地要根據實際情況,對當地黨委、政府和農民要求的其他熱點問題進行審計。

總的來說,農村幹部經濟責任審計要突出“五個重點”:壹是財務收支審計,重點是收入的真實性、支出的合規性和負債的合理性;二是基金收支和管理審計,促進減負增收政策的全面落實。重點審查是否存在亂攤派、亂收費;三是對專項資金使用管理的審計,增強農村幹部的財經法規意識。重點審核各類國家專項資金的分配和使用效果;第四,對集體資產的管理、使用和保全進行審計,以正確評價農村幹部的政績;第五,審計村級財務管理內部控制制度,促進村級財務管理規範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