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本市總預算草案及其執行情況的審查報告;批準本級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改變或者撤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市政府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全市總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準本級預算調整方案和決算;撤銷市政府和下壹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關於不適當的預算、決算的決定、命令和決議。
市政府負責編制市級預算、決算草案和預算調整方案;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本市總預算草案,組織本級總預算的執行;區縣政府報送備案的預算、決算應當匯總後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監督本市各部門和下級政府預算的執行;改變或者撤銷本市各部門和下級政府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全市總預算的執行情況。第四條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負責對本級預算草案和上壹年度預算執行情況、預算初步調整方案、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根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協助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承擔審查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和監督預算執行的具體工作。第五條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預算和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預算調整方案,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調整。第二章預算審查第六條預算草案的審查應當遵循真實、合法、效益和可預測的原則。第七條市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30日前,將本市預算草案初步方案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並按要求提交下列材料:
(壹)依法編制的資金預算表;
(二)部門預算表及其說明;
(三)開發區預算及其說明;
(4)初審所需的其他材料。第八條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初步審查預算草案時,應當邀請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第九條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初步審查預算草案時,可以要求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提供預算信息,可以對各預算單位或者重大建設項目的預算資金和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和調查。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如實提供數據和信息。第十條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會議初步審查預算草案時,市政府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列席會議,說明預算草案的主要內容,聽取審議意見,回答詢問。
市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會後十五日內向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報告審議意見的落實情況。第十壹條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根據代表的審議意見,對上壹年度總預算執行情況和總預算草案進行審查,並向大會主席團提出審查結果的報告。
審查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對上壹年度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預算執行情況和預算決議執行情況的評價;對本年度預算草案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的規定以及是否可行的評價;關於批準本級預算草案和預算報告的建議;對執行年度預算、改進預算管理、提高預算績效、加強預算監督的意見和建議。第十二條市政府財政部門應當自市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市政府預算之日起20日內批復市級部門預算。各部門應當在收到市政府財政部門批復後十五日內批復所屬單位預算。第三章預算執行的監督第十三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預算執行進行監督。監督的主要內容:
(壹)市人民代表大會關於預算決議的執行情況;
(二)本組織的預算收入;
(三)預算批復和支出分配;
(四)上級專項資金、財政返還和補助的安排和使用情況;
(五)財政轉移支付;
(六)預備費和上年結轉資金的使用情況;
(七)管理社會保障和其他專項預算資金;
(八)重大項目預算執行情況;
(九)市級預算部門預算收支的執行情況;
(十)預算超收收入及其安排和使用的合法性;
(十壹)預算執行中的其他重大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