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6月1日起,新印發的太原市《居民戶口簿》《戶口遷移證》《戶籍證明》等不再標註戶口性質,其“戶別”欄壹律打印為“居民戶”或“集體戶”;原有的《居民戶口簿》根據群眾自願原則予以替換。
對遷往市外的戶口,如外地或本人要求註明戶口性質的,按歷史記錄標註;對因多次遷移難以確定戶口性質的,原則上居住在城鎮建成區範圍內的按“非農業”戶口遷出,居住在農村地區的按“農業”戶口遷出,群眾有特殊需要,需經調查了解據實標註。
太原市公安局戶政管理支隊武潤支隊長解釋說,取消“農戶”“非農戶”後,相關配套政策和改革措施也將出臺。為使戶口能如實反映公民的居住狀況,從統計口徑上按照公民居住的地域,將人口統計為城鎮人口和農村人口。山西財經大學校長原梅生教授認為,“農業戶口”和“非農戶口”在城鄉戶籍制度上區分的終結,是打破城鄉分割、改變城鄉“二元體制”的重要途徑。太原此舉將為加快城市化進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帶來積極影響。
計劃經濟時代,生活消費品和生產資料的供給都以戶口性質為依據。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城鎮居民享有許多農民所享受不了的社會福利,如:社會保險、福利分房、子女入學、 醫療保險、就業,養老等等。
自從有了城鄉戶籍的差別,直至今日,城鎮戶口和農村戶口之間還存在著明顯的社會地位和福利的差異,大城市戶口和中小城市戶口之間也有許多不平等,比如在就業、子女上學、社會保障等就存在有歧視。特別是在中國城鎮中有大量的流動人員,因為戶籍制度,他們並不能和當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這實際上就是在違反憲法規定的公民平等的原則。所以,城鄉戶籍差別帶來的更沈重的惡果就是限制了城鄉之間和不同地區之間人口的自由遷徙和選擇居住地的權利。
(壹)戶籍制度與農民的政治權利平等。政治權利是指公民依照憲法的規定參加國家生活的權利。它是我國公民基本權利的壹個重要內容。凱爾森認為:"我們所了解的政治權利就是公民具有參加政府,參加國家意誌形成的可能性,用實在話來說,這就意味著公民可以參與法律秩序的創造。"具體而言,政治權利就是平等地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監督權、罷免權等權利。而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公民諸多政治權利中處於首要地位的權利,是實現其他政治權利的前提和基礎。我國憲法第34條亦規定:"中華人民***和國年滿18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然而,在現實生活中,農民的這壹權利卻受到諸多限制。例如,我國選舉法第16條規定,農村每壹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四倍於城市每壹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換句話說,在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方面,四個農村選民才頂壹個城市選民。而農村代表與城市代表劃分的依據正是戶籍。此外,從全國人大歷年的代表構成看,第壹屆農民代表63人占5.14%;第二屆67人占5.46%;第三屆209人占6.87%;第四屆662人占29.4%;第五屆720人占20.9%;第六屆348人占11.7%;第七屆與工人代表合占23%;第八屆280人占9.4%;第九屆240人占8%。⑤這些事實說明:在全國人大代表各額中,農民以其占80%的人口基數僅得到了極不相稱的席位。由於政治生活中缺少農民的聲音,現實生活中各種坑農、害農的事件不斷發生,農民負擔問題難以解決就可想而知了。
(二)戶籍制度與農民的經濟權利平等。對幸福生活的追求是人的天性。經濟利益則是實現幸福生活的源泉,正如任何社會都不能離開經濟基礎而存在壹樣,任何個人也都不能離開經濟利益而生存。因此,經濟權利構成了公民整個基本權利體系的基礎。經濟權利實現的平等程度直接制約其它基本權利實現的平等程度。那麽,我國城鄉公民經濟權利實現的平等程度如何呢?據《中國統計年鑒》顯示:1952年城市居民的人均生活消費支出是農民的2.4倍,現行戶籍制度確立以後,這壹比值不斷擴大,1978年達2.8倍,1999年達4.1倍,目前這種不斷擴大的趨勢仍在繼續。需要指出得是,我國農業尚處於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零散農戶生產向集體化生產的轉變過程中,各地的生產力水平極不平衡。把壹些還處於黃牛耕地式的農產品推向市場,這種缺乏基本保護的競爭本身就很不公平。然而就是在這種生產力極低的狀況下,農民還承擔著高額稅負和各種費用。在有些地方,農民壹年辛苦換來的若幹"白條子"就是對農民經濟平等權的壹種嘲諷。此外,農民還要面對各種不平等的消費、社會保障政策。比如農話比市話貴,農業用電比城市用電貴,等等。在社會福利方面,長期以來,國家每年為城市居民提供幾百至上千億的各類社會保障,城市職工享受退休養老保險、最低生活保障等多項社會福利,農村卻只有少量貧困人口享受壹點微薄的社會救濟。
(三)戶籍制度與農民人格權利平等。人格權是個人置身社會求得生存和發展的基本條件。人格權利平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內涵,也是人權保障的基本內涵。然而,令人遺憾的是,現行戶籍制度所確立的二元社會結構造就了我國公民人格權利不平等的現實。在今天的城市裏,幾乎所有的臟、累、差的工作都成為農民的"專利"。即便農民工與市民同在壹個單位工作,他卻不能和市民正式工壹樣累計工齡,不得評定技術職稱,不能得到進修與培訓的機會,沒有升職晉升的希望,分不到住房,享受不到公費醫療、退休待遇,沒有失業救濟,壹遇經濟不景氣或政府治理整頓,可使其立刻變成為無條件清退的對象。如現階段,我國城市失業和下崗現象日益嚴峻,許多地方政府把外來務工的農民看作是城鎮職工就業的障礙,從而制定了壹系列排斥和歧視農民工就業的政策。凡此種種,不壹而足。在某種意義上,"農民"本來只是壹種職業稱呼,專指從事農業生產的人口,應該和從事其他任何職業的人壹樣處於完全平等的地位,而現行的戶籍管理制度卻把整個公民劃分為"農村人口"和"非農村人口"兩大陣營,農民不只是壹種職業稱呼,更是壹種不可輕易變更、且需世代承襲的身份。也許,令外國人難以理解的許多具有中國特色的名詞,比如"農民"、"農民企業家"、"外來妹"、"暫住證"等等,對中國人來說卻是不言自明的。另外,在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上,也存在差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29條中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還有,農村的房地產國家限制其流通,造成農村的房地產不升值。還比如社會保障方面,農民就沒有醫療保險,養老保險,也不具有享受低保的資格等等。 總之,雖然法律上規定平等,但還是有很多的事實上的不平等。
農業戶口和非農戶口即城鎮戶口的差別是客觀存在的,很多城市有很多不同的限制,但是現在正在全國範圍裏醞釀取消農業戶口和非農戶口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