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B,根據審計法和《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入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門、國有的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單位,依法實行內部審計制度,並在下列單位,設立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
1.審計機關未設派出機構,財政、財務收支金額較大或者所屬單位較多的政府部門;
2.縣級以上國有金融機構;
3.國有大中型企業;
4.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
5.國家大型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
6.財政、財務收支金額較大或者所屬單位較多的國家事業單位;
7.其他需要設立內部審計機構的單位。
上述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設立總審計師。符合第三條所以必須設置獨立的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
2,《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辦法》,
財政部門依法對各單位任用會計人員的下列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壹)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是否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規定的任職資格。
職業道德:第三十五條
財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實施會計監督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濫用職權的;
(二)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賄受賄的;
(四)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