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鼓勵代理租賃、電梯共享等市場化運營模式。
“代建、共享電梯”按照“邀請居民、免費、有償使用”的原則安裝。安裝單位負責電梯前期安裝所需費用和後期運行維護費用。安裝單位可以是電梯公司、物業服務公司等。其電梯產權也歸安轉公司所有,運營產生的乘坐費和商業廣告費也歸安裝公司所有。老房子的業主只需快速扣除申請電梯的費用,大大減輕了經濟負擔。
2、雙三分之二投票,雙四分之三同意。
“雙壹三分之二投票制”,即占本單元建築物專有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和每月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人數參與投票。“雙四分之三同意”,即參與表決的業主中有四分之三以上的專有部分面積和四分之三以上的表決人同意。
根據新規定,壹棟六層樓有65,438+02名業主的舊住宅樓只需8名業主投票,其中6名業主同意後即可添加。
與加裝電梯前需業主100%同意相比,加裝電梯所需條件進壹步放寬。但是,如果我們從另壹個角度來看,很有可能3-6層的業主投票同意安裝電梯,1-2層業主的利益無法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