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十條全國兵役工作在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下,由國防部負責。按照國防部賦予的任務,各軍區負責本地區的兵役工作。省軍區(警備區、警備區)、軍分區(警備區)和縣、自治縣、市、市轄區人民武裝部和本級人民政府兵役機關,在上級軍事機關和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辦理本地區的兵役工作。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完成兵役任務。兵役業務,在設有人民武裝部的單位,由人民武裝部辦理;沒有人民武裝部的單位,應當確定壹個部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