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中,壹般業務員並不需簽訂競業協議,但可以簽訂保密協議。
簽訂保密協議的人員並不受保密時間的限制,壹旦泄露企業機密需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簽訂競業協議人員限制時間最高為離職後兩年,在限制時間內原服務單位需給予壹定補償。
請註意,保密協議和競業協議是兩個概念,但壹般在簽訂競業協議時會附帶簽訂保密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