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沒有十分嚴格明確的要求。壹般情況下,公文字號是要按行文方向編排的。
壹、上行文(請示、報告、意見等)的文號可編在壹起。因為上行文的文號中壹般不現“發”字,如四川省人民政府向國務院報的請示公文,就應編為“不府〔2012〕*號”。
二、壹般的下行文(通知、意見、通報、決定等)的文號可以編在壹起。
三、平行文(函)及信函式下行文(通知、批復等)的文號可以編在壹起。
四、會議紀要應單獨編文號。千萬註意,上行文、下行文、平行文的文號不要混在壹起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