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壹般由三至十壹名委員組成。大型企業可根據需要適當增加委員名額。經費審查委員會成員,應選舉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密切聯系群眾,熱心工會經審工作,懂得財經政策,能堅持原則、求實公正、廉潔奉公的會員擔任。
為有利於代表會員群眾進行有效的審查監督,委員中壹般應包括工會幹部、財會或審計人員和其他的會員群眾代表,本級工會委員會主持財務工作的負責人及其管錢、管物人員不得兼任本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的成員。
擴展資料
全總辦公廳關於印發《基層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工作條例》的通知
第七條 基層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設主任壹人,負責召集經費審查委員會會議,主持經費審查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工作需要時,設副主任壹至二人,協助主任工作。主任、副主任由經費審查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選舉結果,報上壹級工會委員會批準。
第八條 基層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的任期與基層工會委員會相同。在任期內,如有成員出缺,由同級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補選。其主要負責人的任免,要征得上壹級工會委員會的同意,履行民主程序。
第九條 基層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聘請工會積極分子參加審查工作。
巴中市中工會-全總辦公廳關於印發《基層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工作條例》的通知(第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