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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長會怎麽做?

根據地方組織法的有關規定,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副市長協助市長工作。

市長領導市政府的全面工作。

常務副市長分管發展改革、規劃、人口綜合管理、信息化、世博會籌辦、統計、價格、能源建設、口岸、建議提案辦理、信訪和社會穩定等工作。聯系市委政法委。

副市長分管財政、人事、編制、監察、檔案、行政學院等工作。協助分管財政、稅務、審計工作。

副市長分管外事、外經貿、外資、港澳臺事務、民族宗教事務、僑務工作。聯系市委統戰部。

副市長分管農業、勞動保障、醫療保險、工商行政管理、民政、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管、合作交流、地區行政、人民武裝等工作。聯系部隊

副市長分管工業、商務、國有資產管理、電力生產、安全生產和社會服務工作。

副市長分管城市建設與管理、房地產資源、水務、交通、港口、市容環衛、綠化、城市規劃、環境保護、民防(消防、防臺防汛、抗震)和交通安全工作。

副市長分管科技、教育、衛生、文化、廣播影視、新聞出版等方面工作。聯系市委宣傳部和工青婦群團組織。

副市長分管體育、旅遊、知識產權、人口和計劃生育、文史、輔導員、婦女兒童委員會等工作。

市長助理、市公安局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