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監管者的職責或權限不明確:地溝油的生產、流通、銷售涉及多個部門和管理層級,現有監管機制中的職責或權限界定不夠明確,實踐中容易出現盲區和重復管理問題。
2.各方面監管者相互搭便車或推諉:地溝油生產流通復雜,不同領域監管者要形成合作局面。但現實中,各方面監管者在執法過程中相互推諉或搭便車,導致監管不力。
3.監管者缺乏監管的動力:現階段地溝油市場利潤很大,監管者在這種非法的收入分配中無法獲得相應的監管回報。即使他們發現並打擊地溝油行業問題,也很難真正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