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經審委員職責
1、工會經審委員對工會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2、鑒定被審查的各項內容是否符合國家和上級工會財務規定,是否準確合理地服務於工會工作的需要,對經費收支和財產管理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
3、檢查工會對會員代表大會關於工會財務工作決議的貫徹執行情況和對經費審查委員會的決議和建議的落實情況。
二、工會經審會的組織建設
1、經審會設置
2、工會經審會正、副主任的配備
3、配備專兼結合的經審幹部隊伍
4、建立健全經審會主任、副主任、委員參加工會有關會議制度
法律依據:《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事業單位主要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 第壹條 為了堅持和加強黨對審計工作的集中統壹領導,強化對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事業單位主要領導人員(以下統稱領導幹部)的管理監督,促進領導幹部履職盡責、擔當作為,確保黨中央令行禁止,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審計法》和有關黨內法規,制定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