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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

法律分析:1。在我市主城區,北起長春路,南至羅城路、華夏路,東至溫泉路,西至京滬高速,除農歷除夕、正月初壹、正月十五外,其他時段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二、各有關部門、單位、機關、居委會和村委會要積極組織煙花爆竹燃放宣傳,並在重大節日期間加大宣傳力度。各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要發揮表率作用,嚴格落實禁限放要求;城管部門要依法查處燃放煙花爆竹汙染環境的違法行為;住建部門要指導督促各物業公司加強小區管理並配合落實禁放、限放措施。舉辦焰火晚會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規定向有關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後方可實施。

法律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50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