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八十四條
國家完善藥品采購管理制度,開展藥品價格監測和成本價格調查,加強藥品價格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價格壟斷和哄擡價格等藥品價格違法行為,維護藥品價格秩序。第八十五條
對依法實行市場調節價的藥品,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公平合理、誠實信用、質價相符的原則制定價格,為用戶提供價格合理的藥品;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應當遵守國務院藥品價格主管部門關於藥品價格管理的規定,制定並標明藥品零售價格,禁止牟取暴利、價格壟斷和價格欺詐行為。第八十六條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應當依法向藥品價格主管部門提供其藥品的實際購銷價格和購銷數量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