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修訂版)
第42號總統令
第壹百七十二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不得另立會計賬簿。
第二百零二條公司違反本法規定,在法定的會計賬簿之外另立會計賬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