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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人員受領導指使違反財經紀律行為依據什麽處分?謝謝

國家機關,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由國家撥給經費的團體,其財務人員受領導指使違反財經制度,違反財政法規截留、挪用、侵占、浪費國家資金的款項,除有關法規另有處罰規定者外,依照《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國發[1987])58號)予以處罰、處理。

《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

第四條 對有違反財政法規行為的直接責任人員和單位行政領導人(以下簡稱責任人員),應當根據事實和情節,分別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壹)行政處分: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開除。

(二)罰款:最高不超過相當於本人三個月的基本工資。

第五條 對違反財政法規款額,無論數字大小,都應當區別情況作如下處理:

(壹)沒收非法所得;

(二)收繳應當上交的收入;

(三)追還被侵占、挪用的資金;

(四)沖轉有關的帳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