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期間,考試違紀達到兩次或有壹次作弊者不能拿到學位,以《西安財經學院學士學位管理暫行規定》為例:
第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壹者不授予學士學位:?
1、畢業時做結業處理,未能取得畢業證書者;?
2、在校期間,考試違紀達到兩次或有壹次作弊者;?
3、在校期間,補考課程(含重修課程)累計 10 門及以上;
4、在校學習期間,受過警告、嚴重警告兩次及以上或行政記過及以上紀律
處分者;
5、畢業論文(設計)出現購買、由他人代寫、剽竊等作假情形者;?
6、在校期間,受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者。
擴展資料:
《廣東財經大學華商學院學士學位管理細則》同樣規定,考試作弊者不得授予學士學位。
第六條?凡有下列情況之壹者,不得授予學士學位:
1、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受到刑事處罰者。
2、思想品行鑒定不合格者。
3、畢業前仍有未解除的行政處分者。
4、作結業處理者。
5、累計平均學分績點低於2.0者。
6、考試作弊者。
西安財經學院-學士學位管理暫行規定
廣東財經大學華商學院-學士學位管理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