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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措施

建立健全各項會計管理制度是實現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重要措施。《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第八十六條至第九十七條提出了應當建立的十二項內部會計管理制度,即:內部會計管理制度、會計人員崗位責任制、會計處理程序制度、內部牽制制定、審計制度、原始記錄管理制度、計量驗收、財產檢查制度、財務收支審批制度、成本核算制度、財務分析核算制度等。制定上述制度時,應充分體現《會計法》的要求和《會計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記賬人員、審批人員、經辦人員和財務保管人員的權責明確,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二)重大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金分配等重大經濟業務事項的實施和決策中,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程序應當明確;

(三)財產檢查的範圍、期限和組織程序應當明確;

(四)會計數據定期內部審計的方法和程序應當明確。

在實際工作中,各單位可以結合本單位的性質和特點,從本單位的實際出發,制定適應本單位性質和特點的會計管理制度和監督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