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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房產稅實施細則(2018修正)

第壹條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 自治區房產稅征收範圍為:

(壹)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市;

(二)旗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鎮;

(三)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建制鎮;

(四)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工礦區。第三條 房產稅采用從價和從租兩種計征辦法。

從價計征的,每年按房產原值壹次減去10%後的余值的1.2%征收房產稅。

從租計征的,每年按房產租金收入的12%征收房產稅。

以折舊形式使用房產的,按從價計征辦法征收房產稅。第四條 除《條例》第五條規定的免稅房產外,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以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定期減征或者免征房產稅。第五條 房產稅按年征收,每半年繳納壹次。具體繳納時間為每年5月和11月。註銷的納稅人,應當在註銷當月繳清房產稅。第六條 房產稅由房產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征收。第七條 房產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和本實施細則執行。第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3月16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的《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中華人民***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內政發〔1987〕3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