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不履行法院判決的,法院可以采取十五日以下的民事司法拘留措施。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五條,拘留期限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由公安機關看管。羈押期間,被羈押人承認並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羈押。
(1)有必要拒不履行義務。這是行政機關作出拘留裁定的前提條件。如果被拘留者不拒絕履行義務,就不能被拘留,這是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的。
(2)須經院長批準。司法拘留作為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屬於執行中的重大事項,應當經三名以上執行人員討論並報本院院長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壹十三條?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