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零三條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裁定。
第壹百零四條附帶民事訴訟應當與刑事案件壹並審理。只有為了防止刑事案件的審理過度拖延,才能在刑事案件審理完畢後,由同壹審判組織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