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工作實施細則(試行)》(浙人專〔2006〕351號)第七條規定:“先參加工作後取得規定學歷的人員,取得學歷前後的任職時間可以相加計算,達到任職時間要求的,可以申報高壹級專業技術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