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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喜歡聽音樂。

我喜歡聽音樂。

音樂是壹個抽象名詞,不可數,可以解釋為“音樂,音樂”。泛指“音樂”時,不與冠詞連用;特指“音樂”時,可與定冠詞、所有格代詞、指示代詞等連用。“壹段音樂”是哪壹段?音樂,“幾首曲子”是幾首?音樂.

音樂也可以用來指“音樂學科”,這種情況下就要用零篇無篇。

動詞短語:

1,欣賞音樂才能享受音樂。

2.作曲作曲。

3、享受音樂享受音樂。

4、獲取音樂配樂。

5.聽音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