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這種變相轉嫁不合理費用讓下屬單位承擔的行為,黨政紀條規中也無明確規定,但實踐中如果不按照違紀違規行為來處理,顯然不能起到維持正常財經秩序的作用,也不利於良好風氣的形成。
上級單位在下屬單位報銷單位的不正常費用,是違反規定變相使用下屬單位財政資金的行為。
法律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 第六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
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
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壹)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
(二)截留、挪用財政資金;
(三)滯留應當下撥的財政資金;
(四)違反規定擴大開支範圍,提高開支標準;
(五)其他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