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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法律的案例分析題

(1)張某2011年取得的全年工資、薪金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1740 元。

張某工資、薪金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6 000-3 500)×10%-105〕×12=1 740(元)。

(2)張某在2011年取得的廣告設計收入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5 200元。

張某的廣告設計收入要按“勞務報酬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由於收入畸高,采用加成征收的辦法。 張某廣告設計收入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30 000×(1-20%)×30%-2 000=5 200(元)。

(3)張某出版小說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560元。

張某稿酬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5 000×(1-20%)×20%×(1-30%)=560(元)。

(4)張某2011年出租房屋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5 280 元。

張某出租房產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3 000-800)×20%〕×12=5 280(元)。

(5)張某取得上市公司的股息、紅利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400元。

對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張某取得的上市公司的股息、紅利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4 000×20%×50%=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