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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林基金的計征標準

壹、正面回答

育林基金按照最高不超過林木產品銷售收入的10%計征,具體征收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考慮林業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的經濟承受能力核定。具備條件的地區可以將育林基金征收標準確定為零。

二、分析

關於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項目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將育林基金征收標準降為零。該基金征收標準降為零後,通過增加中央財政均衡性轉移支付、中央財政林業補助資金、地方財政加大預算保障力度等,確保地方森林資源培育、保護和管理工作正常開展。采伐林木單位和個人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準確提供銷售資料的,按照林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核定的當地同類林木產品平均銷售價格和實際林木產品銷售數量計算林木產品銷售收入確定。

三、育林基金如何征收

育林基金在林木產品的銷售環節征收。自產自用或直接用於加工的林木產品,在移送使用環節征收。林業主管部門不得在多次銷售林木產品時重復征收育林基金。對進口林木單位和個人不得征收育林基金。嚴禁在育林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費用。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後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免征育林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