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壹條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壹)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並在信息網絡上傳播,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傳播的;
(二)將信息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傳播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傳播的;
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而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情節惡劣的,視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第二條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壹)同壹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超過5000次或者被轉發超過500次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兩年內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誹謗他人的;
④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