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程序
1.普通清算是指由企業自行確定的清算人按照法律規定的壹般程序進行清算,法院和債權人不直接介入。除破產清算外,其他清算壹般屬於普通清算。
2、特別清算,不是由企業自己組織清算,而是由法院直接介入,債權人參與並監督清算。壹般只指破產清算。
公司應當自解散之日起05日內成立清算組。
1.通知並公告債權人。清算組成立後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公告。
2.申報債權。債權人未接到通知的,應當自清算組成立之日起30日內,自清算組公告之日起45日內申報債權。債權申報期間,清算組不得向個別債權人清償債務。
3.準備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清算組在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人民法院,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宣告破產。
4、報紙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