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卡管理辦法》對此有相應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同業往來執行以下利潤分成比例:
(壹)在沒有信息交換中心的城市,從商戶收取的結算費用按照發卡行90%,收單行10%的比例分配;商業銀行還可以通過協商、共享機器和工具、代理和互不收費的方式進行銀行間交易。
(2)在已建立信息交換中心的城市,從商戶收到的結算費用按照發卡行80%,收單行10%,信息交換中心10%的比例進行分配。
擴展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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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卡管理辦法》相關法律法規:
第三十七條經營銀行卡業務的商業銀行應當向持卡人充分披露相關信息,揭示業務風險,並建立健全相應的投訴處理機制。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商業銀行的銀行卡業務進行監督管理。
外國銀行分行申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時,必須獲得其總行(地區總部)的正式授權,其母國應具備監管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的法律框架,其母國監管當局應具備相應的監管能力。
第三十八條?發卡銀行有權取消不符合其章程規定的持卡人資格,並可授權有關單位收回其銀行卡。發卡銀行不得掛失儲值卡和ic卡中的電子錢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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