並及時舉報違紀學生。
規則壹。無故曠課、擅離學校(含節假日、公休日)及逾期請假者將被處分,壹學期累計12小時以上者將被處分。工時的計算如下:
(1)學生曠課按正常出勤記錄中記錄的曠課小時數計算;
(2)缺課壹天的,實際授課時間不足6小時的,按6小時計,超過的,按實際授課時間計;
(3)擅自離校的,每天曠工按6小時計算;
(4)非節假日休假期滿後,學生應及時向原假人銷假。如不及時銷假,則計曠工4小時;
(5)請假期滿後需要延期請假的學生,必須說明申請延期請假的理由,逾期不辦理手續者,計曠課6小時;
(6)未能參加勞動或活動(如打掃教室、班會等)的學生。)由學院按教學計劃規定安排,每次曠課2小時計。
規則二。違反學生公寓管理有關規定,擾亂正常生活秩序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予以處罰:
(壹)未經允許遲到3次以上的;
(二)深夜外出,不得在外逗留;
(四)未經批準,擅自出租房屋的;
(五)擾亂宿舍管理秩序,影響他人正常學習和生活,經批評教育拒不改變的;
(六)在宿舍內使用非法電器。
規則三。違反學校早操、早晚自習管理等相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予以處罰:
(1)晨練三次以上;
(二)早晚自習累計3次以上;
(三)早晚早操、自習遲到早退累計4次及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