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現金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 開戶單位可以在下列範圍內使用現金:
(壹)職工工資、津貼;
(二)個人勞務報酬;
(三)根據國家規定頒發給個人的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等各種獎金;
(四)各種勞保、福利費用以及國家規定的對個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個人收購農副產品和其他物資的價款;
(六)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
(七)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中國人民銀行確定需要支付現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結算起點定為1000元。結算起點的調整,由中國人民銀行確定,報國務院備案。
第六條
除本條例第五條第(五)、(六)項外,開戶單位支付給個人的款項,超過使用現金限額的部分,應當以支票或者銀行本票支付;確需全額支付現金的,經開戶銀行審核後,予以支付現金。
就是說:向個人收購農副產品和其他物資的價款、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這兩項是不受限額限制的,其他現金支出範圍內的超出1000元就要使用支票或本票支付。題中的A未達到1000元,B、C是不受限額限制的,只有D選項是超出1000結算起點,且受到現金管理條例規定限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