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第三十六條申請經營道路運輸站(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壹)有經驗、合格的運輸站(場);(二)有相應的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三)有相應的設備設施;(四)有健全的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十壹條道路客運站(場)經營者應當為客運經營者合理安排班次,公布運輸線路、停靠站點、運輸班次、發車時間和票價,調度車輛停靠和發車,引導乘客,維護上下車秩序。
道路客運站(場)經營者應當設置旅客購票、候車、行李寄存、托運等服務設施,按照核定的車輛載客定額售票,並采取措施防止攜帶危險品的人員進站乘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