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二十五條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補選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及其常務委員會委員,自治區主席、副主席,市長、副市長、省長、副省長、縣長、副縣長、區長、鄉長。選舉辦法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