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用正楷或行楷書寫的數字容易識別,不容易被篡改。
根據規定,企業財務人員在填寫相應文件時,所有財務數字均以正楷或行書書寫,簡體字財務數字需要轉換為壹、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壹百、千、萬、億、元、角、分、零、整(正)等。
大寫金額數達到元或角時,應在元或角後寫“整”或“正”字;用文字表示的數字是分開的,分開後不寫“整”字。企業不得隨意創制簡化字。
大寫數字的起源
據考證,大寫數字最早是由武則天發明的,後由朱元璋改進。
大寫數字的使用始於明朝,當時因為發生了壹起重大腐敗案件“郭桓案”,頒布了壹項法令,其中明確要求記賬數字應從“壹、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和千”改為“壹、二、三、四、五、六、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七、
後來,“莫”和“錢”被改寫為“白、錢”,壹直沿用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