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違反財經紀律行為主要有:
壹、隱瞞、截留、坐支應當上交國家的財政收入的;
二、將隱瞞、截留款合夥私分的;
三、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國家財政撥款、退稅款或補貼的;
四、將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的錢款合夥私分的;
五、不按預算或用款計劃核撥國家財政經費、資金的;
六、擅自動用國庫款項或財政專戶資金的;
七、個人借用公款超過6個月不還的;
八、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的;
九、在對內對外活動中接受禮品應當上交而不上交的;
十、將接受的禮品集體私分的;
十壹、違反有關規定擅自開設銀行帳戶的;
十二、擅自使用、調換、變賣或損毀被查封、扣押、凍結、劃撥、收繳的財物,或擅自處理應當委托拍賣的物品的;
法律依據:《中國***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壹百壹十四條 在社會保障、政策扶持、扶貧脫貧、救災救濟款物分配等事項中優親厚友、明顯有失公平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