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1)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2)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小於13m2。第十壹條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申請人,應當是戶主;如果戶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申請家庭將推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申請家庭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監護人為申請人。第十二條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成員,持民政部門核發的《雲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中載明的標準。第十三條下列情形應當認定為申請人住房:(壹)家庭成員居住的私有住房、福利性實物住房(包括房改房、居住住房、集資建房、合作建房、經濟適用住房、購買的直管公有住房、解困住房等)。);(二)家庭成員租住的房屋;(三)現居住的父母或子女的住房;(4)家庭成員出租或轉讓的房屋;(五)已購買或搬遷的房屋;其他可以認定為申請人家庭的住房情況。第十六條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家庭成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申請實物配租:(壹)因離婚失去自有或共有住房的;私有住房和福利住房實物分配;(3)轉租或轉讓原房屋的。
法律客觀性:
廉租房保障措施
第十六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壹)家庭收入證明;
家庭住房情況的證明材料;
(三)家庭成員的身份證和戶口本;
(四)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