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三十條公務員錄用考試采取筆試和面試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考試內容根據公務員基本能力、不同職位類別和不同層級機關設置。
第三十壹條招錄機關應當根據考試成績確定考察人選,並進行資格復審、考察和體檢。體檢的項目和標準根據崗位要求確定。具體辦法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二條招錄機關根據考試成績、考察和體檢結果,提出擬錄用人員名單,並向社會公布。公示期不少於五個工作日。公示期滿,中央壹級招錄機關應當將擬錄用人員名單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地方各級招錄機關應當將擬錄用人員名單報省級或者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