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二十九條
公司發行的股票可以是記名股票,也可以是無記名股票。
公司向發起人、法人發行的股票為記名股票,應當記載發起人、法人的姓名,不得設立賬戶名或者代表名。
第130條
公司發行記名股票的,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壹)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各股東所持股份數;
(三)各股東所持股份的編號。
(四)各股東取得股份的日期。
發行無記名股票的,公司應當記載股票的數量、編號和發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