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股票大全官網 - 工商資訊咨詢 - 杭州市安全技術防範設施建設暫行規定

杭州市安全技術防範設施建設暫行規定

第壹條為了加強安全保衛,保護國家、集體和公民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杭州市(含市轄各縣市)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必須遵守本規定。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安全技術防範設施,是指能夠起到防盜、防劫、防火、防爆作用的有線和無線報警設備、電視監控等技術設備。第四條市公安局對全市安全技術防範設施建設實行統壹管理。第五條下列場所必須配備安全技術防範設施:1。槍支彈藥倉庫;2.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品的倉庫;2.各類金融機構及其下屬辦事處、分支機構、營業所、信用合作社、各單位現金存量較大的場所;4.存放機密級以上文件、檔案、圖表和資料的場所;5.存放貴重物品和珍貴文物的場所;6.放置精密和貴重儀器設備的地方;7 .儲存價值20萬元以上物資的商店或倉庫;8.客車租賃;9.公安機關認為應當安裝安全技術防範設施的其他場所。第六條必須安裝安全技術防範設施的單位,應當在公安機關的指導下,根據風險等級選擇安全技術防範設施產品,並確定安裝位置。第七條設計、施工單位不得選擇和安裝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的安全技術防範設施產品。其中,安裝大型防盜火災報警系統、監控設備等系統工程,其設計方案和選用產品應事先報市公安局批準後方可開工。第八條從事安全技術防範設施安裝、維修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持有市或縣(市)公安局核發的許可證。第九條生產、銷售(包括兼營)各類安全技術防範設施產品的單位,必須經市公安局審查批準,發給許可證,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從事生產的還必須經市標準計量局審核批準並加蓋簽證。第十條研制、生產安全技術防範設施產品的單位,必須會同法定檢驗部門報市公安局進行檢驗鑒定。鑒定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和銷售。第十壹條外地單位和個人來本市銷售和安裝安全技術防範設施產品,必須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請,並提供設備樣機和圖紙。經檢定或復試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後,方可在本市銷售。第十二條生產、銷售、安裝安全技術防範設施的單位,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標準和質量管理的規定,確保質量和性能的安全可靠性。安裝單位應對所有系統工程負責,單項產品應有壹定的保修期。第十三條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安裝、使用可能傷人或損壞財產的安全技術防範裝置。第十四條已安裝安全技術防範設施的單位,必須建立科學使用和管理的規章制度,指定專人負責日常管理,將涉密信息控制在最低限度。公安機關要對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加強業務指導和技術培訓。第十五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公安機關對直接責任人或者主要責任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並吊銷相關許可證。情節嚴重的,追究其刑事責任:1。應當安裝安全技術防範設施,經公安機關責令限期安裝而未安裝的;2.對安全技術防範設施管理失職,造成不良後果的;3 .未經批準,擅自生產、銷售、安裝、維修安全技術防範設施的;4.未經生產者檢驗或者監督,擅自使用安全技術防範設施的。第十六條本規定由杭州市公安局負責解釋。第十七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