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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回歸後,香港立法會和全國人大是什麽關系?

根據中國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其常設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它是根據《基本法》和全國人大的有關決定產生的,與港英立法局作為總督的立法咨詢機構的性質有著根本的區別。特區立法會是名副其實的立法機關,可以依法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根據政府的建議,審查和批準預算;批準稅收和公共開支;聽取並辯論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對政府工作提出質詢;同意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和彈劾行政長官,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等壹下。

根據《基本法》,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制定的法律必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備案。備案不影響法律生效。NPC不能單方面直接就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內部管理事務立法。因為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立法權,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按照基本法規定的立法程序進行立法。關於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制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的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征詢其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如認為特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不符合《基本法》有關中央管理的事務和中央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關系的規定,可將有關法律發回,不作任何修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回的法律立即無效。除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另有規定外,本法的失效無追溯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