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基本法》,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制定的法律必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備案。備案不影響法律生效。NPC不能單方面直接就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內部管理事務立法。因為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立法權,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按照基本法規定的立法程序進行立法。關於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制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的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征詢其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如認為特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不符合《基本法》有關中央管理的事務和中央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關系的規定,可將有關法律發回,不作任何修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回的法律立即無效。除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另有規定外,本法的失效無追溯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