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險、搶修、救災等緊急需要,居民住宅室內裝修活動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施工活動,不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施工現場(以下簡稱施工現場),是指各類房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拆除、裝飾及配套線路、管道、設備安裝等施工活動的場所。第四條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築工地的統壹監督管理。縣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本轄區內建築工地的監督管理。
市、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可以委托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負責施工現場質量、安全、文明施工和汙染防治的日常監督管理。
市、縣級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務、農業農村、文物保護、衛生、應急管理、市場監管、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施工現場相關事項的監督管理。
相關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部門應當通過網絡政務平臺等多種渠道建立健全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信息共享機制,相互通報相關行政管理和執法信息。第五條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應當依法履行施工現場管理職責,承擔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文明施工和汙染防治的責任。第六條建築施工應當節約能源和保護環境,推廣應用先進技術、先進設備、先進工藝、新型建築材料和現代管理方法進行安全施工和汙染防治。第七條市、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依法對企業施工現場質量安全和環境保護管理情況進行評價,評價結果記入建築市場信用評價系統,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平臺統壹管理和應用。第八條市、縣人民政府和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主管部門應當設立建築工地監督管理電話,接受公眾的舉報和投訴。受理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或者投訴人。第二章施工管理第壹節壹般規定第九條建築工程實行工程總承包和施工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進行統壹管理,分包單位應當在分包範圍內對施工現場進行管理。
由建設單位直接承包的專業工程,專業承包單位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現場管理,建設單位、總承包單位和專業承包單位應當* * *簽訂施工現場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協議。第十條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的質量、安全、文明施工和汙染防治承擔管理責任,並履行下列職責:
(壹)依法申請施工許可證,無施工許可證不得開工建設,無臨時建設工程規劃批準文件不得開工建設;
(二)建立施工現場質量、安全、文明施工、汙染防治管理機構,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和考核辦法;
(3)明確總、分包商的責任,簽訂質量、安全、文明施工的相關協議;
(四)定期組織有關單位檢查施工現場,督促施工單位及時消除隱患;
(五)實施土方工程前,應當取得城市建築垃圾處置許可證,監督、核實和落實土方工程揚塵汙染防治措施;
(六)實施工程建設,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在簽訂施工合同時明確施工單位的質量、安全、文明施工和汙染防治責任。第十壹條施工單位對施工現場的質量、安全、文明施工和汙染防治負直接責任,並履行下列職責:
(壹)設立質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機構,配備專職管理人員;
(二)落實施工現場質量、安全、文明施工和汙染防治措施,實施施工現場標準化管理;
(3)按時足額支付員工工資,依法為員工辦理工傷保險,鼓勵購買意外傷害保險;
(四)施工現場實行從業人員實名制管理,信息采集、錄入和考勤;
(五)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綠色施工教育和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