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全文
蘇州市政府關於進壹步促進全市房地產市場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的補充意見
各市、區人民政府,蘇州工業園區、蘇州高新區、太倉港管委會;市直各委局、直屬單位:
為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建立健全房地產市場持續穩定健康發展長效機制的決策部署,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落實穩定地價、房價和預期的要求,抑制投機炒房,精準施策,合理引導市場預期。經市政府研究,在《市政府關於印發進壹步加強宿州市區房地產市場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扶蘇[2016]119號)和《市政府關於印發進壹步加強我市房地產市場調控意見的通知》(扶蘇[2016
壹是調整土地出讓報價規則,將土地出讓報價條件由定值調整為區間設置。將土地招標超過市場指導價10%(不含10%)的,只能在項目竣工驗收後申請預售許可的規定,調整為項目竣工驗收超過市場指導價5-10%的,才能申請預售許可。土地競價超過土地出讓市場指導價25%(不含25%)後轉為壹次性報價出讓方式的規定,調整為超過市場指導價10-25%。第壹個報價區間相應調整。土地出讓方案和出讓公告中明確了土地出讓的具體競價規則和相應要求。
二、對蘇州工業園區和蘇州高新區部分重點區域(東起京杭運河、西至珠江路、南至朱元路、北至鄧圩路)新建商品住房實行限制轉讓。自本意見印發之日起,限制轉讓區域內新取得預售(銷售)許可的商品住房項目(含已取得預售許可但尚未開始網簽的項目),自取得產權證之日起滿三年後方可轉讓。
第三,實施蘇州工業園區二手房轉讓限制。自本意見下發之日起,購房人五年內不得通過二手住宅市場交易轉讓新的產權證。
四、蘇州工業園區和其他市(縣)、區,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優化和完善教學區住房學位政策。
五、在蘇州工業園區新取得預售(銷售)許可的商品房,實行人才優先購買政策。房地產開發企業應預售(出售)許可建築面積50-60%的住房,優先考慮在蘇州工業園區就業創業且在本市無自有住房的人才。人才認定的具體標準和購房優惠政策由蘇州工業園區管委會另行制定。
六、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