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壹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受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
(3)《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被派遣人員社會保險費的數額和支付方式以及違反約定的責任。可見,由哪壹方為勞務派遣人員繳納各項社會保險,是由勞務派遣公司和實際用人單位協商確定的。但無論如何約定,勞務派遣單位或用工單位都必須為勞務派遣人員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不能互相推諉,侵害勞務派遣人員的權益。
3.勞務派遣單位應該承擔哪些責任?
1.用人單位應當將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情況和派遣協議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並負責本單位勞動者的日常管理。
2.查驗勞務派遣單位的勞務派遣單位登記證、員工身份證明、勞動合同等材料,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
3.用人單位應當告知勞動者工作要求和報酬,支付加班工資和績效獎金,並提供相關福利待遇。主要是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對從事同種工作的派遣工和非派遣工實行同工同酬,實行相同的工資福利制度。用人單位沒有同類非派遣勞動者的,參照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本行業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連續聘用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擴展數據:
勞務用工是國家倡導的壹種新的用工模式,是與西方經濟模式接軌的壹種嘗試。這種用工模式既可以擺脫勞動保障事務在招用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處理工傷事故和勞動爭議等方面的繁雜負擔,又可以贏得時間,集中精力規避用人單位在勞動保障管理和勞動爭議方面的風險和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