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證信息變更後,社保信息可以申請變更。公司或自身需要在社保單位辦理變更,準備好身份證變更登記證和社保卡,之前繳納社保證明。具體可以去社保局了解。變更後,可以將之前繳納的信息合並到新的身份證信息中。
更改所需的材料:
1,身份證信息變更;因姓名或身份證號變更導致參保人姓名或身份證號與參保信息不壹致的,如“張三”更名為“張四”或“張三”被替換為原身份證號等,屬於因參保人個人原因導致的信息不壹致,需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開具變更證明,持身份證、社保卡到當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2.參保登記信息不正確;如果企業在申報員工“王健”辦理參保登記信息時,錯誤申報姓名“王健”或身份證號,且上述信息因第三方原因而非被保險人個人原因導致不壹致的,被保險人需攜帶本人身份證、社保卡及參保信息原件到當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手續。屬於單位申報的,需攜帶單位證明;
3.不常用字無法輸入,導致人身保險信息與身份證信息不壹致;當參保人姓名中有生僻字時,系統無法正確輸入,會造成信息不壹致。如果參保人發現無法正常享受社保待遇,只需攜帶身份證和社保卡到當地社保經辦機構查詢參保信息即可。
綜上所述,變更後可以將之前繳納的信息合並到新的身份證信息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和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的繳費情況。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社會保險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家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基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社會保險事業給予必要的財政支持。國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支持社會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