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兩種升級方式:
1,可以申請重新鑒定。妳應向戶口所在地的殘聯提出申請,到妳同意的村(社區)領取《殘疾人證申領登記表》,請殘聯在“鄉鎮街道意見(蓋章)”壹欄簽署“請重新評定傷殘等級”字樣並蓋章;申請人在“證件申請類型”壹欄中勾選“申請換領”。其他內容應如實、完整填寫。
2.申請身體殘疾等級重新鑒定,在殘聯指定的醫院或鑒定中心進行重新鑒定。鑒定結論符合等級升級的,可持最終鑒定醫生簽署的申請表、本人身份證復印件、殘疾人證原件及二寸免冠照片(必須與表格上粘貼的照片相同)到殘聯申請新的殘疾人證。
擴展數據
殘疾證管理
1,殘疾人證持有人應妥善保管,僅限本人使用,不得塗改、轉借。
2.殘疾人證遺失的,應當及時向戶籍所在地縣級殘疾人聯合會申報,聲明作廢後可以申請補發。原20位數字後,補發的殘疾證號碼印有“B”,第二張丟失的卡印有“B2”,以此類推。同時,丟失的殘疾人證在殘疾人人口數據庫中標記為無效。
3、殘疾人證被汙染、損壞,影響正常使用的,可以將被汙染、損壞的殘疾人證交回戶口所在地縣級殘疾人聯合會作廢並免費更換。殘疾人證換發登記信息與原殘疾人證壹致。
4.殘疾人戶籍遷移,需持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證明到原戶籍所在地縣級殘聯開具《殘疾人證遷移證明》。殘疾人持原戶口所在地縣級殘聯轉出的《殘疾人證申請表》、《評估表》等檔案材料和出具的《殘疾人證遷移證明》到新戶口所在地縣級殘聯登記。
新戶口所在地縣級殘聯應在殘疾人證備註欄註明遷移日期並加蓋公章,保管好移交的材料和檔案,並抄報市殘聯備案。
5.殘疾人殘疾或者康復後死亡的,發證機關應當及時收回殘疾人證。殘疾人康復和解除殘疾,應當以縣級殘疾人聯合會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或者專門醫療機構的殘疾評定結果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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