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全國學籍系統中的中學號是唯壹的,學生轉學必須辦理轉學手續。否則,學生將不會被新學校錄取。轉學時,由轉學學校提出申請,轉學學校同意,雙方教育局審核。具體轉學手續,妳要咨詢學校的學籍工作人員。
轉學流程如下:轉學學校(第壹學校)發起轉學申請並核對,轉學學校(對方學校)核對,雙方學校向教育主管部門核對。如果支票辦公室同意,則轉賬成功。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為學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配備或指定學籍管理員,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機制,確保學籍變更手續完備,學生基本信息和學籍變更信息準確無誤。根據法律規定,學生轉學或者升學的,應當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啟動學籍轉移程序,由轉學學校和雙方學籍主管機關進行核實。轉入、轉出學校及雙方學校註冊部門應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註冊的轉移。學籍轉移後,轉出學校應及時轉移學籍檔案,並在1個月內結清。學生轉學或升學後,轉入學校應以收到的學籍檔案為準。特殊教育學校學生轉入普通學校的,或者普通學校殘疾學生轉入特殊教育學校的,其學籍可以轉入新學校或者保留在原學校。進入工讀學校的學生是否轉入工讀學校,由原學校與學生家長或其他監護人協商決定。省(區、市)直管學校和設區的市直管學校學生的轉入、轉出情況,由學校每學期書面告知當地縣(區)教育行政部門。休學學生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審核同意後,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向學校註冊部門申報。復學時,學校應及時辦理相關手續。休學期間學校應保留學生身份。出國留學人員憑有效證件到現就讀學校辦理相關手續。回國後仍接受基礎教育的,應延續原學籍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