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居民身份證(16周歲以下公民除外)(居民身份證在申領和補領期間可提交臨時身份證)。
3.16周歲以下的公民,應提交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由其監護人陪同,同時提交監護人的居民身份證和監護證明(已在公安戶政部門登記或向出入境部門提交監護證明的,不需要提供監護證明);監護人無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員還應當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監護人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和監護人授權委托書。監護證明包括:出生醫學證明、表明監護關系的戶口簿、當地派出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監護關系公證書。
4.根據需要提交或驗證指紋信息。
5.除上述基本材料外,還需按照居住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的規定提交相應的申請材料。
6.妳還需要壹張照片收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
第四條普通護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部門或者公安部委托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以及中國駐外使領館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駐外機構簽發。
第五條公民因定居外國、探親、學習、就業、旅遊、從事商務活動等非公務原因出國,應當向戶籍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普通護照。
第十條護照持有人所持護照登記項目發生變更時,應當持相關證明材料向護照簽發機關申請護照變更和加註。
第十壹條護照持有人向其戶籍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普通護照換發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