閻良區、臨潼、長安、高陵、胡藝、藍田、周至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二次供水的監督管理。
住建、資源規劃、消防、市場監管、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二次供水的管理和監督工作。三。增加壹條,作為修改後的第五條:“二次供水應當采用安全可靠、衛生環保、節能節水的技術和設備,並實行智能化管理。
二次供水管理機構應當做好二次供水節能環保設備和材料的選擇以及二次供水行業的宣傳和培訓工作。四。第六條修改為第七條,修改為:“新建、改建、擴建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方案應當符合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連接的基本條件和管理要求。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和建設應當執行國家、省和本市的有關標準。”5.第七條改為第八條,修改為:“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和建設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壹)水池(箱)容積和管徑應滿足用水要求;
(二)蓄水池頂部及周圍排水通暢,蓄水池頂部必須設有必要數量的透氣孔;
(三)池壁牢固、平整、防漏,池(箱)蓋應有良好的密封性能,通氣孔有防止蚊蟲和異物進入池內的裝置;
(四)二次供水泵房應單獨設置,不得與消防泵房混合使用,泵房應有獨立的可貿易結算的用電計量裝置。儲水箱應與消防水池分開建造,以便清洗和維護;
(五)二次供水和儲水設施應單獨設置,並配備防止水汙染的裝置;
(六)同壹建築內的住宅和非住宅建築,應當分別設置二次供水設施;
(七)二次供水設施周圍30米範圍內,禁止堆放有毒、有害和易腐爛變質的物質,禁止設置滲水廁所、滲坑、糞坑、垃圾場等汙染源;
(八)儲水、配水、輸水、溢流等設施不得與排水設施直接連接;
(九)建築材料、管道閥門符合衛生和質量要求;
(十)配套建設監控系統、入侵報警系統等安全技術防範系統,設置防盜門窗、鎖板蓋板、防護網等物防設施,防止惡意破壞,實行封閉管理;
(十壹)水泵機組運行正常;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不及物動詞第九條作為修改後的第十條,第二款修改為:“二次供水設施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驗收,並通知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參加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七、增加壹條,作為修改後的第十壹條:“二次供水設施由其產權人或者其委托的單位管理和維護。”八、第十二條作為修改後的第十四條,修改為:“二次供水設施的清洗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統壹管理,實行清洗公告制度,並由二次供水單位自行選擇依法設立的專業清洗單位。專業保潔單位應當與用戶簽訂保潔合同,並在保潔前公示相關信息。”9.第十三條修改為第十五條,內容為:“二次供水單位應當至少每半年對供水設施進行壹次清洗消毒,並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水質檢測,確保二次供水水質符合國家標準,經檢測合格後方可使用。
二次供水單位應當公布水質檢測結果。10.第十六條改為第十八條,修改為:“從事二次供水清洗的專業清洗單位必須執行下列規定:
(壹)建立用戶二次供水設施清洗資料檔案,做好跟蹤服務;
(二)每次清洗消毒後,應當委托有資質的水質檢驗部門抽取水樣進行檢驗;
(三)接到已簽訂清洗合同的用戶的二次水汙染報告後,應立即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在24小時內派人處理;
(四)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對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的監督檢查。“十壹、刪除第十七條。十二、第十八條作為修改後的第十九條,並將其中的“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修改為“地方衛生行政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