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
第九條同壹張應稅憑證包含兩個以上稅目且金額分別列示的,應當按照適用的稅目、稅率分別計算應納稅額;未分別列明數額的,適用較高的稅率。
第十條同壹張應稅憑證由兩個以上當事人書寫的,應當按照涉及金額分別計算應納稅額。
第十壹條繳納印花稅後營業賬簿記錄的實收資本(股本)和資本公積總額高於實收資本(股本)和資本公積的,按照增加的數額計算應納稅額。
第十二條下列文件免征印花稅:
(a)應納稅證明的副本或復印件;
(二)外國駐華使館、領館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取得的依法應當免稅的應稅憑證;
(三)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簽署的應稅憑證;
(四)農民、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購買農業生產資料或者銷售農產品的買賣合同和農業保險合同;
(五)無息或貼息貸款合同,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提供優惠貸款而簽訂的貸款合同;
(六)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與政府、學校、社會福利機構和慈善組織;
(七)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采購藥品或衛生材料的買賣合同;
(八)個人與電子商務經營者訂立的電子訂單。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國務院可以在住房需求保障、企業改制、破產和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等方面減征或者免征印花稅,並報NPC常務委員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