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合同的主要特征是:
中介向客戶提供中介服務的合同。經紀人向客戶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訂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務。委托人是否與第三人訂立合同與經紀人無關,經紀人不是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合同的當事人。
經紀人無權幹涉客戶和第三方之間的合同。中間人只負責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為委托人與第三方簽訂合同進行斡旋,傳達雙方的意思,起到橋梁的作用,對合同沒有實質性的幹預權。
居間合同是壹種雙務、有償、有為的合同。
註意事項:
壹、付款條件
只有經紀人促成合同成立,經紀人才能要求委托人支付報酬。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承擔。
但是,居間人未促成合同訂立的,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的必要費用,但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報酬。
經紀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催告,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保密協議
客戶需要保密,與經紀人簽訂保密協議。
簽訂居間合同時,如果委托人要求居間人不得告知對方其名稱或商號。應該在中介合同中有所體現。
此時,經紀人有義務對客戶的信息保密。
經紀人應當在交易雙方訂立合同期間或者之後履行保密義務。
經紀人違反這壹義務,給客戶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